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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审批权限
(1)核准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商务部同时认为,跨国公司在实施全球化战略过程中,经常采取兼并重组等措施,对其全球业务调整和布局,“这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并且总体数量有限。目前还没有出现外商投资企业大规模撤资的情况。”
1-7月,农、林、牧、渔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5家,同比增长63.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3亿美元,同比增长14.7%。制造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38家,同比增长38.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31.5亿美境外投资证书元,同比增长13.1%。服务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1285家,同比增长110%;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20亿美元,同比增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