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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境外子公司、并购境外公司
1.申请书(写明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落款日期为完整递交材料之日);
2.《境外投资备案表》;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设立境外子公司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含资金使用预算)、投资资金来源情况、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可单独或合并提交;
6.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请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下载);
8.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9.境内投资主体新财务报表。(只需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二)新设境外机构
1.申请书(写明拟办理事项、境内主体情况、新设境外机构事项及理由、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落款日期为完整递交材料之日);
4.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5.设立境外机构的真实性承诺书(请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下载)。
(三)变更(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
1.申请书(写明拟办理事项、境内主体情况、拟变更事项及理由,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落款日期为完整递交材料之日;
4.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请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下载);
6.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
(四)变更(原《企业境外机构证书》载明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
1.申请书(写明拟办理事项、境内主体情况、变更境外机构的理由、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落款日期为完整递交材料之日);
2.《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机构)申请表》;
4.变更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5.变更境外机构的真实性承诺书(请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下载);
(五)注销或转让境外公司
1.注销或转让境外企业申请书(写明拟办理事项、境内主体情况、注销或转让境外公司的理由、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落款日期为完整递交材料之日);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的注销材料;
5.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
市商务委可根据项目情况,请申请单位提交其他可提供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经市商务委审核无误后由市商务委正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