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境外投资具有诸多优势,比如可以享受东道的税收优惠、便于更快速地占领境外市场,以及加深与东道的技术交流等。根据现行法律,境外投资项目内审批流程包括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三个部分。现将境外投资项目内审批流程的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备案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予以总结。
(一)发改委
1、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针对地方企业(若投资项目不属于敏感类项目,不涉及敏感家和地区、不涉及敏感行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3、备案材料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登陆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附件:
a.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b.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c.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d.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e.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f.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g.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办理时限
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本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5、注意事项
①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②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a.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b.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c.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d.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e.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情形时,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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