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将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适用备案管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适用对象
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备案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2、投资主体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资金来源证明;4、投资主体与外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文件;5、高权力机构决策文件;6、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图;7、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好处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受理机构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或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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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报送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和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旨在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投资动态,细则提出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 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便于对企业进行监督、规范,细则的颁布有利于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中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一步步推进对外投资流程,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无疑将更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 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书,《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 细则是对去年出台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