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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境外投资备案未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发布时间:2023-10-29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临汾境外投资备案未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关于申报境外投资备案发改委审批法律责任问题:

1、关于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失实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2、关于未依法申请核准与备案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国内企业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关于未依法报送项目信息而开展实质工作的法律责任

对于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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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境外投资证书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境外投资备案签合同额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书61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8万人,4月末在外各类劳动人员98.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

核心提示:境外投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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